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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0-11-02〗 〖来源:〗 〖作者:〗 〖打印〗 〖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审批管理、规范运作程序、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锡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的行政审批部门受理的各类审批事项。
   第三条  凡在锡林郭勒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立审批窗口的部门,对办理审批事项实行办理事项机关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申报材料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承诺时限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审批责任公开、投拆电话公开。
  第四条  中心实行窗口式服务。服务对象向受理窗口提出申办事项后,在窗口承诺的时限内领取申办结果。
   第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接办申办事项实行回避制。凡涉及直系亲属或有其它利害关系服务对象的申办事项,工作人员应当自行回避。
第二章  审批事项分类办理
第六条  审批事项依据法定程序、办理时限和部门关联程度实行即收即时办理制、承诺办理制、联合办理制、报批办理制、退办答复制、补充办理制(以下简称即办制、承诺制、联办制、报批制、退办制、补办制)和统一收费制。
  (一)即办制:凡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申请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即收即办,当场办结。
  (二)承诺制:需经审批部门内部几个科室审核、论证或现场勘踏等环节,审批部门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窗口受理后,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出具《承诺件受理回执书》。窗口工作人员从发出《承诺件受理回执书》起,首席代表应立即联系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进行审核勘察等审查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三)联办制:凡涉及2个以上部门的联合审批事项,由牵头部门或单位办理。窗口受理后,按承诺制程序出具《联办件受理回执书》,并立即组织或由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联审,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联办窗口在办理联办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报请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召开联审会议:
  1、对联办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理解有争议的;
  2、对联办事项各自所依据的上级规定有冲突的;
  3、对上报审批的重大事项须统一口径的;
  4、其他需要召开联审会议的。
  联审会议一般由管委会办公室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受管委会办公室的委托,受理窗口或提请召开联审会议的窗口召集并主持。联办事项情况特殊的,报请盟、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
  (四)报批制:凡需报上级部门审批、审查事项,由主办部门负责上报,全程办理。申报材料齐全的,出具《报批件受理回执书》,在时限内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理,办理结果及时报中心综合业务科。
  (五)退办制:经受理窗口初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经审批部门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应当退办。能够当场或当日认定为不予办理的事项,应当场或当日认定,〖JP2〗向服务对象作出一次明确答复,并出具《退办件通知书》;申请事项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日决定的,可按承诺制办理程序予以处理,并向服务对象出具《承诺件受理回执书》,在承诺时限内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确定为不予办理的,出具《退办件通知书》。
  (六)补办制:因申报材料不全等因素需补齐申报材料的事项,属补办件。承办窗口在受理审批事项时,应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材料,并填写《补办通知书》。服务对象补齐有关材料后到原受理窗口按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程序办理。补办件的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申报材料之日起计算。
   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内,凭《承诺件受理回执书》、《联办件受理回执书》、《报批件受理回执书》到受理窗口查询办理情况。
   服务对象对审批事项办理结果有异义的,协商未果,可向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如遇双休日或法定假日,承诺时限可按规定顺延办结时间。
  (七)统一收费制:所有审批项目收费,由中心收费窗口统一收费,严格实行票款分离,全部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三章  投诉和督办
 第七条  在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负责检查监督各服务窗口及工作人员的审批行为,受理社会公众、服务对象对各窗口行使职责、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和廉政勤政情况的投诉。
  第八条  投诉中心对投诉事项应统一登记,填写《投诉事项登记表》,并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  第九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办事项拒不受理的,由投诉中心向承办窗口或窗口主管部门发出《限时受理通知书》,责令承办窗口或窗口部门受理。
  第十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办事项,未按承诺时限办结的,管委会办公室有权要求该窗口限时办结,并由该窗口主管部门向服务对象和管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说明。超过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仍未办结的,管委会办公室应将窗口或窗口主管部门违诺情况提交投诉中心调查处理。
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事项,窗口或窗口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给予办理的,管委会办公室发现后,有权要求窗口部门撤销办理结果,收回相关证件;已上报审批的,撤回上报资料。
  第十二条  对窗口工作人员违反中心规章制度、服务承诺的,由管委会办公室责令其改正,并通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第十三条  各部门分管领导为审批事项的负责人。涉及多人分管的综合审批事项,责任人为该部门正职领导。各部门应根据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运行规则,制定相应的内部审批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办事效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投诉中心可结合本办法另行制订有关投诉受理、调查、责任追究等规定。
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锡林郭勒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窗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运行,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有行政许可审批权限的部门都要在中心设立办事窗口,负责办理本部门进驻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并严格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办理。
  第三条  各部门都要在办事窗口公开本部门的审批内容、审批依据、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审批时限及收费标准等内容,逐项提供审批事项工作流程。中心统一印制明白卡,并在明显位置摆放,对申办事项申请书示范文本要进行公示。回答咨询要一次性告知。
  第四条  各部门应根据进驻中心的审批职能和运作要求,对内部科室之间、分管领导之间的职责分工和权限做必要调整;选择综合素质高,办事能力强的工作人员进驻中心,并通过授权委托书对窗口工作人员充分授权,明确办事权限。进驻部门行政审批、审核事项需领导审核签字的,由部门派驻窗口首席代表负责全程传递。审批事项必须在承诺时间内办结并答复。
  第五条  各部门派驻中心工作人员的编制、工资关系、人事关系不变,受所在单位和中心双重领导。不参加所在单位年度考核,由中心按照公务员考核管理办法评定考核档次,报同级人事部门,直接进入窗口工作人员个人档案。原单位如无特殊原因不能随意调整人员;如需调整,应向中心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调整。对不能胜任窗口工作或违反中心有关规定和纪律的,中心有权提出调整意见,所在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整。工作人员的考评、晋级、晋升和福利奖金应给予各部门本部门其他工作人员同等待遇。
  第六条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心统一的业务运作规程办理审批事项。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的联合审批由中心负责组织协调;联办事项涉及的有关部门必须按要求参加项目的联合审批,现场踏勘,不参加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联办部门在办理业务中有严重分歧的,由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并报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裁决。
  第七条  各部门要统一启用中心“行政审批专用章”,其效力等同于原所有行政审批用章;原审批用章废止交中心封存。按法定依据或上级业务部门统一要求必须使用的专用章、特种行业专用章,在使用时要同时加盖中心“行政审批专用章”。
  第八条  各部门的所有行政审批、审核事项收费,必须使用盟、市财政部门监制或统一制作的窗口交款通知书;确需使用上级业务部门专用收费票据的,必须在中心进行登记。
  第九条  各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确定的审批事项制定包括窗口设置、人员配备、授予权限、运行程序、服务承诺、保障措施、组织领导等内容的具体实施意见。
  第十条  窗口部门办理审批业务实行微机管理的,原使用微机设备及打证机要全部移到中心;没有实行微机管理的,要建立部门审批事项台帐。部门窗口的电话费、上网费和日常办公费由进驻部门解决,中心的物业管理费等支出由盟市两级财政解决。
  第十一条  进驻中心工作人员按规定着装上岗。有制服的,必须穿制服;没有制服的,要着装整洁。
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年终对各窗口进行考核,考核意见作为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锡林郭勒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业 务 运 作 规 程
为了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保证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规范、便捷、高效运行,制定本规程。
  一、中心管理体制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是集中管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机构,对行政审批工作履行组织、协调、督查、管理和服务职能。中心内设综合业务科、督查协调科、信息网络科,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负责对进入中心的服务事项的确定和调整,对审批事项运转情况进行协调和督促办理;负责对分厅的管理监督;负责对旗县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施指导、监督、协调、考核。设立锡盟行政审批效能投诉中心,为盟监察局派出机构。主要职能是对行政审批实行全程监督,接受群众投诉申告。
  中心通过以下方式加强领导和管理:
  (一)例会制度。中心每季召开一次协调会议,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研究确定中心建设、运行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中心每月召集一次例会,由窗口首席代表参加,研究解决中心日常运转中出现的问题。
  (二)协调会议制度。中心本着“小事不出窗口,一般事不出中心”的要求强化协调职能。一般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协调;需提交中心协调的由主办部门与中心联系。由中心负责协调;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和部门职能交叉的审批事项由中心协调有关领导召集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  (三)领导工作制度。为加强对中心的领导,督促各部门尽职尽责,齐心协力开展工作,建立进驻各部门领导定期到中心现场办公工作制和盟领导联席会议制度。
  二、大厅运作方式
  中心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内部运作、限时办结、统一收费”运作方式。
  (一)一门受理。每一审批事项由主办部门窗口一家受理,受理窗口应当核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确定受理件类别,向申办人出具受理单,并一次性说明办理程序、相关部门、需要申报的材料等事项。
  (二)抄告相关。主办部门受理申报件后,按规定格式把申办要素输入电脑,并以规定的办事流程和时限通知相关部门,如没有实现联网,由窗口首席代表提出意见,转相关部门。
  (三)〖JP2〗内部运作。审批事项需一个部门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部门应当明确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并协调内部各机构按规定时限办结并答复。对并联审批项目,由首办部门组织进行联合审批,协办部门在承诺期内出具批文(证)提交主办部门;一个部门内多环节审批的项目由承办部门内部运作办理,但对外只有一个环节。
  (四)限时办结。各职能部门按操作流程和承诺时限办结审批事项,无特殊理由且未事先说明的,超时按违规对待。
   (五)统一收费。进驻中心的所有行政审批、审核项目涉及收费的必须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收费窗口统一缴纳。收费部门必须持证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三、相关制度
  (一)窗口服务制。中心设咨询窗口、办事窗口、外商外省(市)投资代办处、收费窗口、社会中介组织、投诉中心和商务中心,组成完整的服务体系。
 (二)审批事项分类管理制。在中心办理的事项分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报批件、补办件、退办件六大类。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为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需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核或现场踏勘的事项为承诺件,要按照工作程序在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办结;需经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重大项目为联办件;需上级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事项,为报批件;服务对象因申报材料不全,需要补充材料的事项为补办件;服务对象申请审批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事项,以及经审核或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在,不具备批准条件的事项,为退办件。
  (三)代办服务制。中心设代办服务窗口,对外商和盟外投资项目实行全程跟踪、全方位服务。
  (四)政务公开制。中心审批服务大厅通过印制标牌、服务指南、办事流程、宣传资料等形式,对外公布各窗口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的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申办件示范文本等内容。
  (五)首席代表制。盟、市两级部门必须向本部门服务窗口派驻首席代表。首席代表是窗口办理各类审批事项第一责任人,也是对本部门窗口人员实施管理的负责人。
 (六)服务承诺制。中心对所有纳入大厅管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实行承诺服务,严格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办事时限等承诺标准执行。
 (七)责任追究制。窗口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收费标准和时限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对乱收费和不按承诺期限办结的,依据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印发的《锡林郭勒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的《锡林郭勒盟行政效能投诉受理暂行办法》追究窗口工作人员及部门领导责任。
  (八)定期考核制。中心对窗口部门及窗口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考核,并向有关部门通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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